2024年4月,咨询人刘某通过二手车交易APP以5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凯迪拉克牌轿车,并将该车出租给朋友窦某使用。经笔者了解,咨询人因信任窦某,也未收取押金,仅每月要求其支付1000元的租金。在窦某租用车辆两个月后,咨询人刘某再次联系其讨要第三个月租金时,发现窦某不回复微信、不接听电话,后再也无法联系到其本人。
2024年5月时,咨询人刘某通过各方关系了解到其车辆出现于邻省某县。刘某遂驱车赶往当地街道派出所报案。后经公安传唤,新车主卢某表示该车辆购买于当地一二手车交易市场,购买时老板还承诺会处理好车辆过户手续,但始终未办理。各方在派出所内发生争吵,争吵中卢某的亲属借机开走了争议轿车。
为此,咨询人刘某诉至当地人民法院,请求判决被告卢某返还车辆。卢某则认为,车辆是系案外人二手车市场购买,已经钱货两清,与刘某无关,要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。
笔者意见:
本案中车辆到底所属于谁?或者说,卢某究竟有没有取得车辆的所有权?这涉及民事法律中的“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得”知识。本案中明显可见二手车交易市场老板并非实际的车辆所有权人,这点从他始终未办理过户手续就可以看出,所以这老板将车辆卖给卢某,属于无权处分。在此前提下,卢某如要主张车辆的所有权,须符合《民法典》第311条中规定的如下要件:1、卢某在受让这车辆时是善意的;2、卢某向二手车市场老板支付了合理的价格;3、转让的标的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,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。
回归本案中,卢某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二手车交易,明知车辆行驶登记证所登记的车主并非二手车市场老板,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事实,即这老板未取得案涉车辆的处分权,明显不属于善意。若后期诉讼中,卢某不能完成该举证的,就不能认定卢某在受让车辆时支付了合理的价款。卢某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的,该车辆当然仍属刘某所有。
作者简介:
武家略,四级律师,法学学士,现为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。执业期间承办大量民商事诉讼及刑事辩护案件,拥有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经历,处理区县级涉诉涉访纠纷经验,同时担任南湖区人民法院案件调解员,并曾获得南湖区司法局“年度优秀律师调解员”荣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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